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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4-07-1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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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内容提要: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公告,主要包括:(1)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2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包括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申报缴费渠道、系统升级停机切换时间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将名单范围、企业申报时间、政策享受时限、工作协同机制等进行规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主要包括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内容提要:中国国务院近日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推动建立高效、开放、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禁止措施、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内容。《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篇





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读:中国国务院近日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推动建立高效、开放、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市场。《条例》的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起草单位应依照《条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的标准,例如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行为相关内容。


三、禁止措施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条例》规定若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审查机制

政策在起草阶段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以确保其利益。


五、监督保障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建立抽查、举报处理和监督机制。


六、实施与执行

《条例》规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被认定违反规定的政策不得发布。对于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予以保密。


七、补充规定

相关部门将制定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八、生效日期

《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综上,《条例》的出台旨在确保各类经营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参与权利。由于《条例》特别指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等。未来相关部门是否会对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和清理,值得关注。


来源:安永


新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024年6月18日)


读:近期,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和要求补税的通知引起了纳税人的普遍关注。为了解决纳税人的关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问答,明确相关事项。相关要点和值得关注的事项:


一、检查范围

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


二、支持措施

将继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三、执法重点

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争议解决

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税收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稽查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持续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另外,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没有规定追征期。


六、沟通与合规

建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以提高税收确定性。

建议各纳税人仔细阅读回答原文,了解具体信息。


来源:安永




热点答疑篇



问题1: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解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集团内高新技术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因此,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条件的外聘研发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适用主体集团内高新技术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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