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4-08-1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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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内容提要: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内容提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2)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等。
内容提要: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十条有关税收政策进行通知。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提要: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常务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改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是规范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化首次写入法律当中,并进一步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和档案保管要求。三是加强会计监督。明确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四是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合理设置处罚梯度,加大会计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财政部修订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内容提要:8月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软件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为相关单位提供了会计信息化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与原规范相比,修订后的《工作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实现了对各类型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覆盖。同时,系统规范了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明确了会计数据处理要求和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强化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还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监督。《软件规范》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新增会计软件遵循会计数据标准及开放性、可扩展性、灵活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要求。同时要求会计软件应当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传输;能够完整接收和读取电子凭证,并检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满足数据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对重要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会计数据不被篡改。
政策:三中全会财税解读-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指明
解读:日前,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章节的一个部分,从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和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三大方面,详细部署了未来五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方向。
围绕健全预算制度,《决定》提出“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
围绕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决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着力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围绕完善央地财政关系,《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明确“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详细内容
(一)把各类政府相关收入纳入预算,深化零基预算改革
《决定》提出“健全预算制度”,并从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作出部署,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等多项制度规范。
(二)增值税改革符合市场预期
《决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将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放在中央和地方关系部分,此举将有助于保障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通过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优化留抵退税制度设计的方式,可以降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比重,同时,规范企业税收行为,提升税制的公平性和中性特征。从《决定》涉及的实施路径来看,改革增值税,此次落地符合市场预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法》三审将于今年12月份进行。
(三)消费税改革是此次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一个重要举措
《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旨在将消费税税收逐步划归地方政府分配,补充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
在当前中国的18个主要税种中,消费税是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的第三大税种,也是100%划归中央的税种中,税收体量最大的。据财政部公开信息,2023年消费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8.9%,涉及税收金额约1.6万亿元。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就已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一直以来,市场对消费税改革也多有呼吁。消费税“后移”意味着市场规模庞大、人口数量众多、消费力强劲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能从中更多受益。
(四)将相关税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是《决定》提出的新思路
《决定》指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一种附加税费,都是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作为征收基础。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税费合并,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合并之后税制更简单,方便征收管理,有利于纳税遵从,可以稳定地方收入、提高地方税收管理积极性。
(五)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体系的重要组成,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利于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决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当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劳动性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实现了税率统一,但预扣缴环节仍适用不同税率,未来存在进一步实现统一的可能。此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等取得的经营所得,同时具有劳动性所得的性质,目前尚未纳入综合所得,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征纳较为复杂。由于不同情形下所得性质可能不易判定,且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存在税率差,近年来也成为征纳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未来经营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进行统一征收值得关注。对于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决定》提出进行“规范”,一方面可能需要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同时也意味着对这一领域税务合规的监管可能持续提升。
(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在201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但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进程一直落后于近几年对几部税收实体法的修订。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稳步推进(例如,多省市近几年试行了税收事先裁定,为税收征管法下一步的修订打下基础)。因此预期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是接下来财税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期待纳税人和业界有机会对新版的草案提出建议。
(七)完善绿色税制
《决定》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以及“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虽然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搭建成型,但为了达到“双碳”目标,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为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中全中提出完善有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绿色税制,体现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性。
水资源费改税方面,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推广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从量计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了经验。
(八)新业态税收制度得到关注
《决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业态,是科技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前沿阵地,在科技、经济以及国际贸易中代表着国家的竞争力。新业态的发展,对传统税收制度与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为新业态的发展适配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给我国税收改革提出了新的命题。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提升税收制度与新兴经济的适配性,促进新兴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加强税收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
《决定》提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决定》强调“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特别强调要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这不仅有助于中国的发展,更有助于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在内的多边合作框架建设。
(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提高中央支出比重、完善转移支付
《决定》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其政策方向是增加中央支出比例、降低地方财政负担。《决定》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专项债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减轻地方支出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优化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具体措施。
三中全会财税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有效增加地方财力。《决定》指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并提出以下几项财税措施以达到这一目标:1)推进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2)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3)授权地方确定地方附加税的税率;4)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根据2023年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均被列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任期内将优先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中《关税法》已于今年4 月的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增值税法(草案)》三审将于今年12月份进行。根据《国务院2024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因此,预计短期内在税收立法方面的重点将是消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将稳步推进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税费合并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从之前几次《增值税法(草案)》的内容来看,预计增值税立法将主要是政策平移。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可能会涉及到税收利息以及滞纳金、罚款标准、追溯期限、争议解决机制、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将影响所有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消费税改革将对相关行业企业带来巨大影响,哪些行业的征收环节下移、是否会调整税目及其税率都是需要关注的内容。各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实与出台。
问题1:企业接收股东投入固定资产,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接收股东投入固定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企业清算,欠股东借款,无力偿还,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长期待摊费用最低要按几年摊销?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长期待摊费最低分摊年限为3年。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做税前扣除,要有合同做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解答: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扶持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扶持基金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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